规章制度
  1、门诊部受医院党委、行政委托,全面负责门诊各项工作,履行组织医疗生产、调配医疗资源、优化就医流程、检查医疗质量、监督窗口行为、考核劳动纪律、协调医患关系等职能。
 
  2、门诊工作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在主管院长领导下,门诊部主任负责全院门诊管理工作;在科室主任领导下,医疗副主任负责本科室门诊管理工作,并设立门诊组长,协调处理门诊日常事务。
 
  3、门诊是医院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门诊部必须认真组织医疗生产,各临床、医技科室及窗口单位必须随时掌握门诊病人就诊动态,适时增加门诊工作人员力量,增强门诊服务能力,努力按医院要求完成门诊各项医疗工作任务。
 
  4、门诊医疗质量检查与考核由门诊部负责,医务部、护理部参与、指导与支持。门诊医疗质量考核方案由医院医疗质量委员会审定并经医院办公会批准后实施。门诊部牵头组织质控小组成员每月对门诊医疗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院质控,奖惩兑现。
 
  5、门诊医疗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时时处处对病人负责。不得拒诊、拒检、拒治,不得推诿与敷衍。对门诊疑难病例首诊科室要及时申请会诊,被邀医务人员必须积极参加。
 
  6、出诊医生职称结构是影响门诊医疗质量的重要因素。医院根据各临床专科实际情况,制定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出诊单元数标准,各临床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此项指标以科室为单位纳入质控,每月进行考核。
 
  7、坚持依法行医,按章办事。
 
  (1)医院规定门诊坐诊医师必须是本院职工,双证齐全。进修生、研究生、留学生及访问学者可协助本院医师接诊,但不能单独出诊;
 
  (2)门诊医师开具病假、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实事求是,按章办事;
 
  (3)涉及计划生育的诊断、治疗及医学证明必须按有关政策执行,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医谋私;
 
  (4)开展新的诊疗项目必须经医务部批准,开设新的专病专科门诊必须报门诊部审批;
 
  (5)使用毒麻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量和疗程执行,不得违规使用。
 
  8、门诊医务人员必须注重职业操守和医德修养,使用或开具医用耗材、内置物品、外用器材、药品处方等均必须根据病情需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医院制度办事。不得开大处方,不得违规开具毒麻药品或精神药品,不得发生过度医疗行为。
 
  9、门诊医师停诊、换诊必须提前24小时办理相关手续,停/换诊申请单经科室主任或门诊组长审签后交门诊部。不准擅自停诊,不准私自换诊。
 
  10、门诊工作人员包括出诊医师、检验室、检查室、功能室、治疗室医务人员及挂号收费窗口、发药窗口工作人员等均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派班表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脱岗或擅自离岗。出诊医师必须完成当班工作量,不得随意限号。
 
  11、门诊日志、疫情报告、消毒隔离、院感控制等工作必须按医院的规定和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
 
  12、门诊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必须佩带服务卡,着装整洁,重礼仪,讲文明,树形象。尊重患者人格,保护病人隐私。关爱病人,主动热情,服务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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